事件经过
年9月1日患者某丙到被告处入院治疗,于年9月26日行左肾上腺动脉+肝动脉化疗栓塞术1次,术后左侧腹痛稍缓解,血压无明显变化,于年10月12医院复查PET/CT示:左肾上腺区代谢增高灶(中心坏死),考虑恶性病变可能性大,伴腹膜后淋巴结转移,肝转移可能。第2腰椎椎体局部代谢稍增高,骨转移不除外。于年12月5医院行腹膜后腹腔镜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切除术(转开放手术),术后患者恢复良好。年3月、年10月、年7月、年1医院行I-MIBG治疗4次,治疗后患者血压较平稳,今为进一步I-MIBG治疗住院。年9月15日15:50患者做完CT在护士的陪同下返回病房,途中有呕吐,于14:37刚到病房患者出现意识丧失、吸、心跳,不除外误吸所致,立即在平车上实施抢救,给予心脏按压,给予吸痰吸出分泌物,管插管,并给予肾上腺素、阿托品药物抢救治疗,某副主任医师、某丁主治医师参与抢救,于15:25患者呼吸、心跳为0,瞳孔散大,对光反射消失,血压为0,心电图呈直线,宣布临床死亡。
患方观点
年9月1日,患者某丙因“发现高血压16年,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术后2年余,行第V疗程I-MIBG治疗”在被告处住院治疗。诊断: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;左肾上腺动脉+肝动脉化疗栓塞术后;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切除术后;肝肺转移;骨转移;I-MIBG治疗IV程后,继发性高血压。年9月12日,患者四天未解大便,加用通便灵但效果不佳。年9月14日21时,患者出现恶心,间断呕吐,同时心慌、腹胀,四肢厥冷,心率次/分。年9月15日,患者面色苍白,全腹膨胀,左侧压痛,后行胸腹CT检查,返回病房途中呕吐,后出现意识丧失。年9月15日15时25分患者死亡。原告某甲、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.72元、护理费元、交通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丧葬费.6元、死亡赔偿金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,合计.32元。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。
院方观点
我方认为我院对患者某丙的诊疗符合医学规范,没有过错。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一个自然转归,不是医疗事故所致,患者是恶性肿瘤术后复发,根据其病情自然生存期很短。我方认为鉴定中确定的过失并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,只是对患者生命有一点影响,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,这种过失可以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予以补偿,至于责任比例请求法院依法确定。
专家评析
1、本例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能分析,但从现有的临床资料分析,不能排除与误吸呕吐物后窒息相关。患者某丙年9月14日晚间开始出现恶心、间断呕吐,同时感心慌、腹胀。年9月15日请心内科会诊考虑除外心源性引起的憋气,当日从CT室返回病房时突然意识丧失、呼吸心跳骤停,结合在返回途中曾有呕吐史,故不能排除患者的猝死与误吸呕吐物后窒息相关。
2、院方在治疗肠梗阻方面的措施不周全。患者某丙年9月14日晚间开始出现恶心、间断呕吐,同时感心慌、腹胀,且已5天未解大便,请外科会诊考虑肠梗阻可能,给予补液、抗感染、灌肠治疗后,解出大量大便,并少量排气,但仍感腹胀、偶有恶心、呕吐。院方未给予行胃肠减压,视为过失。
3、患者某丙为晚期肾上腺嗜铬细胞瘤,并肝肺及骨转移,预后差,住院期间出现了肠梗阻的并发症,院方在治疗肠梗阻方面存在过失,该过失可增加呕吐误吸进而窒息的几率,从而影响患者的生存期,责任程度考虑为轻微。
综上,院方在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期间对患者某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,该过失可缩短患者的生存期,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。
鉴定意见:某医院在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期间对患者某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,该过失可缩短患者的生存期,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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